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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代表建议:尽快对行业协会立法 立法提案已提交

时间:2012年06月01日分类:标准资讯 发布:标准分享网

    “由于立法滞后,行业协会在节能和环保工作的相关文件中并没有具体的职责,实际上处于弱化、边缘化境地。建议尽快对行业协会进行立法,明确行业协会在协调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职责,充分发挥自律、监督以及桥梁作用。”在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经济、农业联组会上谈到行业协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和职责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理事长赵希正强调,行业协会立法工作已迫在眉睫。

  赵希正的发言引起在座的来自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中国商业联合会等的全国政协委员的强烈共鸣。

  委员们表示,行业协会,尤其是原来由机械工业部、纺织工业部、商业部、煤炭部、轻工业部等由国务院工业管理部门转型而来的10个综合性行业协会,在我国经济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由于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协调,对行业协会的发展以及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极为不利,呼吁相关部门尽快出台行业协会法。据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法》的立法提案已提交。

  发挥行业协会得天独厚的作用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会长于珍认为,行业协会法立法的主要精神是:还行业协会民间自治性组织的本来面目,允许企业依法组织,贯彻民主协商、自立、自养、自强的原则;实行宽信严管,加强监督;明确行业协会的性质、地位、职能及运行机制。同时,应对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作用、基本职能、权益和责任,以及与政府的关系,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等作出明确的界定。
  赵希正认为,我国的行业协会是由原工业部门转轨而来,具有熟悉行业、聚集专家、有丰富管理经验并具有中介性和自律性等特点,在我国市场经济推进过程中能够发挥得天独厚的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会长杜钰洲指出,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化生产力阶段性竞争力的强弱。因此,国家应把行业协会立法工作提到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看待,期待这一立法建议早日进入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
  立法需大量调研论证要循序渐进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名誉会长谭竹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行业协会立法目前难度还很大,需要有长期的心理准备。

  杜钰洲分析,十大行业协会在以往几届“两会”上都有行业协会法立法的提案。之所以没有实质进展,主要是法案的出台需要大量的调研、论证。如果急于出台,那将是一个不完善的法案。相信在条件成熟时行业协会法这个问题一定会解决。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浙江省委会副主委卢步东对行业协会法立法给出了详细的建议。

  他认为,在立法时可考虑立法上的循序渐进。根据实际情况先搞行政规章,再搞地方法规,条件成熟后由全国人大立法。

  应对行业协会的性质、法律地位、基本职能、权利义务、权益保护等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赋予行业协会必要的服务职能,着重解决身份、领导体制、经费来源等问题,实现政会、政群、政社分开。

  企业期待协会依法行使职能

  “法律没有对行业协会的性质、地位、职能等加以确定,将导致行业协会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诸城市外贸集团公司总经理王金友认为,行业协会法不出台,不仅不利于行业协会的发展,也不利于行业协会为企业服务。

  王金友表示,近年来中国产品在走向世界的同时,也遭遇了国外严重的反倾销冲击,给中国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失去了不少来之不易的海外市场。他认为,其重要原因是国内企业为了出口自相残杀、竞相压价。由于法律没有赋予行业协会对违规企业必要的管制和处罚权,少数企业违规操作,致使协调价格最终不能得到全面落实。

 在许多国家,政府与企业的联系都是以行业协会为中介的,并且都建立了专门的关于行业协会的法律法规。日本有《商工会所法》,德国有《工商会法》,均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行业协会的权限、职责、地位,这些国家的行业协会也因此在协助国家经济立法、对外谈判、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王金友说,立法规范行业协会也是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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