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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提前出台 中国奏响“能源革命序曲”

时间:2011年10月25日分类:标准资讯 发布:标准分享网

  2月28日,《可再生能源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

  “提前了整整一年的时间出台。”电话那头,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冯之俊的声音满是喜悦。他认为,这部法律为可再生能源在中国的强势崛起提供了一个积极的政策框架。

  绿色能源的中国机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茂林提供的法律条文显示,《可再生能源法》共分为八章。分别是:总则、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推广与应用、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概念上,可再生能源确定为“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而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方式,则被排除在外。

  第十九条则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确定:“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而随着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价格也将适时调整。”

  其后还规定,“电网企业依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而具体办法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可再生能源法》的制定过程中,全国人大还与来自其他国家政府、产业界和非政府组织的专家就立法草案进行了多次探讨。

  绿色和平组织“气候变化与可再生能源”项目组官员喻捷表示,不妨把这个法律的通过与2月16日付诸实施的《京都议定书》联系起来看。“气候变化其主因就是燃烧化石燃料而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而可再生能源却能提供一整套替代方案。”

  除了防止全球变暖和大气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局长徐锭明则是提及了立法的另一个宏观背景即能源安全的考虑。

  “经济的高增长与我国能源供应能力之间的落差正日益明显,发展可再生能源是不二选择,也应成为国家能源战略的组成部分。”徐还预计,到2020年中国将有可能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量提高到全国一次能源总消费量的10%。

  中国能源研究会副理事长周凤起判断,鉴于全方位的大规模科学调研,本法将在我国发挥巨大的作用。周还援引欧洲风电发达国家的案例,“过去的十年中,欧洲风力发电的年增长率达到30%。而据统计,风电规模每增加一倍,其电价就下降30%。这都是得力于发展最初的政府政策以及相关立法。”

  周分析说,法律、政策推动下的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腾飞,也是指日可待。

  企业家们的敏感嗅觉

  其实早在法律未出台的日子,有商业敏感的企业家们就已经开始在这块新疆域上展开行动了:

  2004年10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中电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正式在南京破土动工,这一项目建成后将成为国内规模最大、技术最先进的太阳能电池生产厂;今年,浙江绿能投资有限公司与舟山市岱山县签订了总投资20亿元、总装机容量20万千瓦的海上风电场建设项目投资协议——建成后将成为亚洲最大海上风电场。

  项目负责人还告诉记者,到2020年岱山将形成50万千瓦风力发电规模。

  在2004年年底的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华侨委员会委员朱士明表示:随着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法律、政策明确化,行业的盈利预期是清晰的、可持续的,完全有能力吸引到越来越多企业家和研究人员的关注。

  企业的主动性还可以从立法过程中的一系列座谈会中一见端倪。全国人大环资委的一官员告诉记者,由于为直接的利益相关方,企业代表在立法过程中一直非常积极。“像华能这样的企业也对可再生能源非常感兴趣,在活动中提问很踊跃。”

  据了解,企业代表主要关心的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电价,一个是审批的程序。以项目审批为例,很多企业的看法是地方政府尤其基层,往往很看重自己的权力,“一年能办的事能拖两年”。而像制造商、金融机构和项目业主等也都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其中的相当部分,已经在法律中得到确认。如“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以及对相关项目给予税收优惠等。

  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企业间利益保障也得到明确,如“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还没有定论的问题

  对于水电是否是可再生能源,本次立法并没有盖棺定论,也由此可见不同观点的争锋相对。

  据了解,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以及专家间有冲突意见:有的赞成草案的规定,另外的则认为水能本来就是可再生能源,本法不应只适用于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万千瓦的小水电。而反对者提出,发展水电应尊重科学、统筹考虑,盲目发展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在此情况下,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认为,水力发电适用本法的问题,宜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进一步组织研究论证后作出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至于一些公司所希望的特事特办即松动审批并没有获得认可。“立法的考虑是放权,但必须要和国家的投融资体制改革是一致的。以风力发电为例,两个亿以下是省级批,两个亿以上的是国家批,不可能突破这个界限。”

  无论如何,还有一个好消息。原定于2006年3月1日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最后提前到了1月1日。王茂林告诉记者,他原先的提议是改到今年的7月1日,但诸多因素使得最后定在了明年元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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